公安部关于在押人犯和服刑犯人在交通事故中伤亡补偿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14 11:15:15


【发文字号】公交管[1995]143号
【发布日期】19950807
【实施日期】19950807
【时效性】有效
交通事故中伤亡补偿问题的函

 (公交管〔1995〕143号) :
  近年来,,在押解人犯和服刑犯人途中多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在押人犯和服刑犯人死亡、伤残。,载40名犯人在南冲市西门撞石翻车,造成死亡12人、轻重伤28人的特大事故;执行,与对面车相撞造成犯人群死群伤;还有一些地区电话请示,对逃犯或被追捕的违法犯罪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亡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目前法律、法规对在押人犯和服刑犯人在交通事故中伤亡如何赔偿未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基层执法机关在这类案件的赔偿问题上经常发生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押解人犯和服刑犯人的交通事故,。其理由,一是这类案件具备了交通事故的全部特征,属于交通事故;二是交通事故的主体没有排除在押人犯和服刑犯人,他们的民事权力应当保障;。。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犯人因公非正常死亡处理。,也有判的,这期间他们无收入或若干年无收入,实际没有扶养家庭的能力,,因此不能按照普通公民的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并要求我们给予批复。,。
  我们的初步意见是:
  一、凡是被羁押的人犯或犯人(须判死刑或已判死刑的除外)在道路上发生涉及地方人员、车辆的交通事故,造成人犯或犯人伤、残、亡的,补偿费计算标准为:
  (一)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当地劳改人员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死亡补偿费,应当按照当地劳改人员平均生活费计算;
  其他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不变。
  二、补偿费的计算期限为:
  (一)未判刑的人员(须判死刑的除外),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计算;
  (二)已判刑的人员,按照刑期计算。其刑期低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补偿期限的,其刑期内的补偿费按照当地劳改人员平均生活费计算,刑期以外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计算;其刑期高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补偿期限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计算。
  三、,在道路上发生不涉及地方人员、管辖的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造成犯人伤、。
  四、被追捕的逃犯或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发生交通事故伤、亡的,因其不属于正常的交通行为,,不予补偿或赔偿。
  上述问题如何处理为好,请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