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圳市中院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5 05:35:15


解读《深圳市中院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备受行车族关注的《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9月1日实施,但机动车停放的纠纷依然是日趋增多。针对我市特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机动车停放管理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就其中的热点作解读,以利车主及停车场经营者共鉴。

何为管理不善

  在确定与停车场的关系后,如停车场有管理不善行为,则由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管理不善: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的;停车场设施不完善的;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车辆,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和报警的;未按公示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等。

停车场系违法经营的如何处理

  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经营停车场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丢失车辆的,由违法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但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明知其是违法经营的,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在实践中,最大障碍乃是如何确定非法经营者身份的问题,无法确定身份,则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特别情形

  依据指导意见,实行政府定价的医院、学校、博物院、图书馆、青少年文化宫等公益场所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套停车场为车主、车辆使用人提供停车服务,且停车场实行免费停车,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的是这里指免费停车,如果是收费服务,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商场提供的免费停车场丢失车辆,商场也要赔偿

  依据指导意见,凡在商场、宾馆、酒店或其他经营场所为经营活动需要为顾客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不论是否单独收取费用,均认定双方形成车辆保管关系。换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证明经营者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经营者就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起诉要准备什么证据

  车辆行驶证和车籍档案;车辆停放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车辆丢失报警证明;购车发票和其它车辆价值凭证。值得注意的是车辆停放凭证,要停车场承担责任首先必须证明是在这停车场发生丢失或损坏的,但不少车主喜欢把这类凭证直接放在车上,车辆丢失时往往和车辆一起丢失,造成举证方面的困难。

丢失车辆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

  车辆的价值参照该种型号车辆的使用年限,以发票载明的价格或购车时的市场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税及其它合理费用)扣除已使用的年限折旧费后合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