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明确处理精神损害赔偿尺度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27 12:06:15


  

精神损害赔偿尺度的原则

  2007-01-22

  上海消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案中有关赔偿尺度的问题。,有了四个“明确”的原则,,保证审案质量。

  四个“明确”包含: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当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生命健康等权利遭到侵害时,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责令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的赔偿费,既能使受害人精神得到安慰,也有利于教育侵害人遵纪守法、尊重他人;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即仅限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造成侵害而引起的赔偿纠纷;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与不赔的标准。如果侵权行为手段、方式不恶劣,受害人的损害程度不严重,社会影响不大,或者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深,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方式足以填补损害、抚慰受害人并制裁违法行为的,可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幅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一般不宜过高。要从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资力、侵权所造成的后果,并斟酌受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及其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