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额投保的保险惯例能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1-04-09 04:37:15


  
近日,。本案中,车主购买了二手车,并按照购车价格投保。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称由于没有按新车价格投保,按照行业惯例该二手车没有足额投保,因此要少赔偿一半。,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松的车辆实际损失费13332元。
  
该案主审法官陈晓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足额投保”虽是保险行业中的一种行业惯例,但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二手车所谓的足额投保,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陈法官表示,我国的保险法第40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陈法官称,王松的这辆二手车初次登记是在2001年4月,已行驶4年多,2005年,车子的保险价值理应远远低于新车购置价。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王松所投保的二手车只有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才视为足额投保,这明显违背我国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因此,王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记者在随机采访中,一些法律人士也认为,“足额投保”虽是保险行业的一种行业惯例,但其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二手车所谓的足额投保,于理于法都是无任何依据的,由于保险法已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现实中,二手车的价值已明显低于新车购价,若还按新车购价足额投保,车主肯定是交了保费却享受不到相应的权利,就以该案来讲,本来只值2万元的车辆,其就是全损也只有2万元,车主为何要去投保4万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