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30 04:18:15


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SJ007-D0104-2006-002 文件编号:苏公交[2006]28号 产生日期:2006-3-15 17:31:36 公开日期:2006-3-15 17:31:36 发布机构: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各市、县公安局交巡警支、大队: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制定和实施《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提高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对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推进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培养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使广大交通参与者特别是驾驶人都能知晓《规则》,养成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习惯,共同创造有序、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总队。          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附件: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主动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 国条第51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 国条第51条第4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3 国条第51条第6项 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4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40、41、42条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5 国条第51条第2项 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6 国条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3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 国条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8 国条第52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9 国条第52条第2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10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条、40条、41条、42条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11 国条第68条第1项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2 国条第68条第5项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3 国条第69条第1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14 国条第69条第2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15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的 16 国条第47条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17 法条第43条第1项 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18 法条第43条第2项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9 法条第43条第3项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0 法条第43条第4项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 21 国条第47条 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22 国条第82条第2项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3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4 法条第43条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25 国条第80条、第81条第1、2项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三、车辆不按规定会车、让行 26 法条第35条、国条第82条第1项 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27 国条第48条第1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28 国条第48条第2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29 国条第48条第2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30 省条第40条第1种行为 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有条件让行的车辆未避让没有条件让行的车辆的 31 省条第40条第2种行为 在狭窄道路上会车时,后进入该路段的车辆未避让先进入的车辆的 32 国条第48条第3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的 33 国条第48条第3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的 34 国条第48条第4项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35 法条第47条第1款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36 法条第47条第2款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37 国条第70条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的 38 省条第37条 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39 省条第37条 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的 40 国条第79条第1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车辆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 41 国条第51条第3项、第57条 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2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的 43 法条第45条第2款、国条第53条第3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44 国条第44条第2款、省条第38条 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频繁变更车道或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 45 国条第79条第1款 、第2款 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46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的 47 国条第70条第1款第1种行为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