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1 12:06:15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肇事机动车为购买人分期付款,出卖人保留车所有权的,由肇事车辆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卖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肇事机动车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和中间购买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最后购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肇事机动车为被盗车辆,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维修人或者保管人驾驶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 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条 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租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 挂靠人、承包人或者承租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请求被挂靠单位、发包人或者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照第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 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上有瑕疵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驾驶时已经机动车所有人许可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经机动车所有人许可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上有瑕疵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肇事驾驶人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或执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但肇事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此二种情形视为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雇员在受雇期间非从事雇佣活动或执行职务,擅自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及雇主对其工作人员、雇员上下班,驾驶自有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驾驶人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由驾驶培训机构指派教练员陪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驾驶人员驾驶自有机动车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构成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驾驶培训机构的机动车,由驾驶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培训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人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施工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

  (二)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

  (三)实施其他妨碍道路正常通行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道路配套设施设置不符合道路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当道路出现损毁时,应当及时设置相应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而未作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意见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也有可归责事由的,机动车方应当与有关单位或个人按照各自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两机动车先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同一人受到损害,两机动车各自的原因力可以区分的,由两机动车方根据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机动车各自的原因力无法区分的,由两机动车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机动车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责任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