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0-01-07 18:36:15


  核心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禁止在机场围界处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等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编辑为您整理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促进民用机场建设和发展,确保民用机场安全与有序运营,、《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场的规划和建设、安全和运营、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场属于公共基础设施。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将机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已设立的民航发展专项基金予以保障。

  机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解决机场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安全和运营管理、机场地区的公共秩序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无线电管理、口岸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场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机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机场场址实施保护。

  第八条 机场总体规划由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者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组织编制。

  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机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场单位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机场总体规划经国家规定的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机场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机场的安全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十条 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