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2 13:03:15


  核心内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于2011年5月1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小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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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车辆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和执法程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正文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道路交通组织管理、道路交通容量、道路通行条件、道路交通出行结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适时进行

  综合评价,对大型建设项目、较大公共交通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线网的调整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作为有关审批与决策的依据。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市政园林、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

  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二章 车辆

  第六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机动车累积记分制度,记分标准参照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执行。

  第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机动车所有人未按前款规定备案,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车辆管理相关信息无法及时通知

  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转入,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法定标准,并经本市机动车排气检测机构检测,方可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