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适用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0-12-01 01:08:15


公交管[2007]29号

  你厅《关于具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公通[2007]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车辆所属客运企业在本辖区的,应当通过交通违法行为信息业务处理系统,查询该企业全部客运车辆超员违法行为处罚记录;客运企业不在本辖区的,,。若两年以内有超员违法行为记录并受到处罚的,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认定为“经处罚不改”,、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等)分别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对公路客运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后,该公路客运企业所有车辆已发生的超员违法行为(含本次)不再作为下一次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的依据。
                           
                           
                公  安  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一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