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9-08-05 13:44:15


,广大群众对《交法》的关注程度和认知程度不断提高,守法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明显提高。一年来,《交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为此,我们编辑了“交法热点问题解答”,以飨读者。

1、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者能否直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形式约定的一种车辆险,该合同的相对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当驾驶员违章造成第三者人身或财产伤害时,依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第三者只能向驾驶员和车主要求赔偿,而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而《交法》所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赔偿的主体和责任承担的方式由法律确定,而不受当事人的契约的限制。目前我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在草案阶段,因此直接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务中为了加强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并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多久?
《交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鉴定,期限为20天。,超过时限的,,检验鉴定后车辆立即放行。所以,。


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是否要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交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而不是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可以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提出质疑。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调取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卷宗,。
因此,,无须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确定财产损失的价值?
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受损财产的价值。对于一方当事人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由评估机构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当事人对财产损失没有争议的,可以不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