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石子飞溅击中路人腿部 法院判决:两车主均担责共同赔偿伤者

发布时间:2019-08-28 13:09:15


  本报周口讯两辆汽车在会车时导致路上的石子飞溅,击中路人腿部。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哪辆汽车“肇事”的情况下,起诉。昨日,,判令两辆车的车主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5200元。

  4月5日8时许,太康县常营镇的苏某骑车去集市上买东西,当走到311国道该县常营镇大街西段时,有相向行驶的两辆汽车路过苏某附近,在会车时从两车中间飞溅出一石子,击中苏某左腿,苏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附近的群众将这两辆车拦下并报警,苏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苏某左腿部腓骨骨折,经过治疗基本康复。

  在交警部门无法查清谁是肇事车辆的情况下,车主申某和许某都表示不愿负担苏某的医疗费用。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三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苏某遂一纸诉状将两辆车的车主同告上法庭。

,苏某的伤情确系两车会车时溅飞的石子所致,由于两车主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苏某合理的损失应由申某和许某来共同赔偿,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