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药氏犯罪案落幕

发布时间:2019-08-16 00:18:15


  5月17日发生在东河区的一起因醉驾导致一死两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昨日下午,肇事者贾某某已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据悉,这是我市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的醉驾肇事者。

  据东河区交管大队副大队长王喜平介绍,目前贾某某被看押在东河区公安分局看守所,如果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等待他的最少是10年刑期。据介绍,自“醉驾入刑”5月1日实施以来,东河区交管大队已查处了5起醉驾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八”修正案出台以后,交通肇事罪又派生出危险驾驶罪,该罪不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为前提,只要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客观危险存在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