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指标转借他人 出车祸赔偿7万

发布时间:2019-08-10 15:50:15


  核心内容:北京的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未购买车辆,而是将购车指标转借朋友使用。然而,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她却为此摊上了官司,并承担了7.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原来,于女士与古先生系朋友关系。2011年初,于女士摇号中签取得购车资格后,将该资格借给古先生使用,古先生购买了小汽车一辆,并将该车登记在于女士名下。

  2011年11月14日,古先生驾驶该车将站在路口的尹女士及怀抱的1个月大的外孙女撞倒在地。该起事故经交通队认定,由古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赔偿纠纷,尹女士将司机古先生和登记车主于女士一并起诉,索赔医疗、二次手术、误工、护理、伤残、营养、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2万余元。

  庭审中,古先生、于女士均称,于女士只是登记车主,车辆实际为古先生所有,但就此其二人均没能提交任何证据。交强险

,尽管古先生和于女士均主张肇事车辆虽登记在于女士名下,而实际是古先生购买,但其二人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对此不予采信,肇事车辆应当以登记的车主为准。于女士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未按照相关法规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并允许古先生驾驶该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致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尹女士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赔偿,其上述行为存在过错,故于女士应当与肇事者古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6万余元,于女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不服一审判决,古先生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由于古先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后的赔偿由于女士承担。

  现实生活中,不乏像于女士这样的摇号中签者,他们取得购车资格后又不急于购车,担心资格过期作废,便将自己取得的中签资格出借给他人使用。也有些人试图通过与实际车主签订协议,约定一切责任由实际车主承担的方式规避风险。这些做法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对于以下几种情形,:车辆驾驶人不具备驾驶资格;车辆本身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故障;车辆保险存在瑕疵。这三种情形,车辆登记所有人均无从了解和掌握,因此风险面临“不可控”危险。

  首先,因无从控制车辆,所以车辆实际由谁使用,使用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登记车主根本无从控制,对于其驾驶经验、风格更无从掌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或将面临高额索赔。

  其次,对于使用人使用车辆的情况,登记所有人也无从了解,因此车辆是否定期年检、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登记所有人也无法掌握,在此情况下发生事故,登记所有人也将担责。

  再次,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实际车主未投保交强险,登记车主将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双方因借用购车指标签订的有关事故责任分担的协议,由于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也不能成为免除车辆登记人赔偿责任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