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车祸长子理赔引发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4 20:37:15


  核心提示:李某驾手扶式拖拉机跟父亲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父亲王某受伤死亡。王某长子跟死者家属达成赔偿23万元的调解协议。几个月后,王某次子跟母亲要求对方赔偿38万元。。

  父亲发生了车祸,长子同对方达成了赔偿23万元的调解协议,而过了几个月,次子同他的母亲又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赔偿38万元。今日,: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主请求。

  出车祸获赔偿

  2013年10月22日5时32分许,李宏驾手扶式拖拉机(未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任何险种),从阜宁县郭墅镇往沟墩镇,沿阜宁县香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329线交叉路口北侧右转弯车道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由王永远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永远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王永远被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3年11月5日,死者的妻子孙红英及长子王志成、.8元。同年11月8日,长子王志成持其母亲孙红英、胞弟王志刚的委托书与李宏胞兄李将,在阜宁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死者受伤及死亡的各项损失(含抢救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亲属办理事故及丧葬事宜交通误工食宿费、车损等全部损失)总计赔偿23万元。此时李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在押。并于签订协议的当日一次性赔付完毕。由王志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在谅解人处由王志成签上孙红英、王志刚及自己的姓名。

  一人签字引发纠纷

  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阜刑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宏犯交通肇事罪,,缓刑二年。当日孙红英、,要求李宏赔偿各项费用385238元。理由为李宏仅支付了230000元给王志成,此赔偿数额未征得孙红英、王志刚同意,也未得到特别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