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

发布时间:2019-08-09 20:28:15


  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有一个相似处即都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支出的费用或不当利益。但两者是存在区别的,那么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如何区分?

  1、解决问题不同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2、制度目的不同

  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3、制度意义不同

  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在判断一个法律现象是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时,还可从主观角度予以判断:如果行为人是为了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行为,则属于无因管理,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给自己带来不利益,则构成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

  2、须所管理之事务为他人的事务。

  (二)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主观意思。关于管理意思,需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把握:

  1、该意思并非意思表示,不适用意思表示的相关规定。

  2、为他人管理的主观意思无须对外表示,仅内心有之即可。

  3、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与为自己的意思并存时,即管理事务兼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仍然成立无因管理。

  4、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只要不是为自己即可,无需对他人有准确的认识。eg.本来是乙家的牛,甲误认为是丙家的牛进行喂养,仍得对乙成立无因管理,但对丙不成立无因管理。

  5、如果明知是他人事务,仍然为自己的利益进行管理,不成立无因管理。应成立侵权或者不当得利。

  6、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的事务而加以管理,由于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但若符合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三)须管理有利于本人并不得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如果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的,构成侵权行为。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本人的意思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时,管理人违反本人意思进行管理的,因其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或社会公序良俗,成立无因管理。

  2、当本人对于自己的事务所表示的意思与其真正的利益相冲突时,亦可成立无因管理。

  (四)须无法律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中的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对构成无因管理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如果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履行义务,不属于无因管理。

  (责任编辑: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