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元旦宿舍自缢,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9-11-26 11:48:15


  元旦,是新年伊始的标志,意味着新的一年新气象的到来,但是河南一所大学却发生一件悲痛的事件,生命的流逝,那女生元旦宿舍自缢具体情况是什么?女生元旦宿舍自缢,学校要承担责任吗?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女生元旦宿舍自缢具体情况

  河南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年仅22岁的女大学生小苗,在宿舍自缢身亡。她用这样的方式,向这个世界告别。随后,警方在小苗的手机里,找到了遗言。她说:"受不了嘲笑的眼光".

  事后,小苗的父母打听到,小苗是在1月1日上午10点,于新校区宿舍内的上下铺,用围巾悬吊于商铺,而后自缢身亡。据小苗的父母介绍,小苗出生于1996年,2015年考取河南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在校期间表现优异,对未来充满希望,此前从未发现她有轻生念头。

  对于小苗的自缢身亡,家人则有不同看法。家人认为,小苗的轻生和2017年6月21日发生的火灾有关。当天小苗和室友是在宿舍使用热水器引发火灾,火被扑灭后又复燃。不仅自己宿舍的东西被烧毁,还殃及相邻宿舍。之后,学校便对小苗进行了处分。家长认为就是这个处分,带给了小苗压力。

  小苗出事前,曾多次和家人提及,学校对她的处分太过严厉。不仅不让她入党,不颁发学位证,还不让她考研。而小苗不仅是尖子生,还是预备党员。学校这样的处分,对小苗来说几乎是致命的。

  对于小苗是自杀的调查结论,小苗的家人表示无异议。但小苗的家人认为,小苗在学校宿舍自缢身亡,和学校处罚的太严厉,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女生元旦宿舍自缢,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1、如果是受到学校老师、同学的伤害,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职责的,则学校不负责任。

  2、如果是被学校之外的人弄伤的,则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如果你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责任,学校也只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即只有在侵权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学校给一定的补偿。

  三、在校园暴力中,学校失职行为有哪些表现

  在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2、对于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诉学生的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3、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学校出现上述情况,则可以据以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属于学校的责任事故,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比如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将学生送往医院,并通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这属于学校没有履行保护义务;如教师发现学生携带匕首等危险品进入学校等不当行为,没有履行管理义务。在上述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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