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发布时间:2020-10-02 06:01:15


河南遗产继承网 朱军律师 13073781351

作者: 庆 俊 王 伟 李 瑾

张山和张北系同父异母兄弟。其父张海龙原在某机关工作,居住在机关为其分配的公房里。张北婚后一直与其父一起生活。1998年8月,张海龙因病死亡。1999年3月,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张北提出申请,并自己出资两万元以其父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并领取了房产证,该房产所有权人为张海龙。在房改时,主管部门将张海龙的工龄等政策补贴计算入内。张山闻知后,要求将该房屋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张北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原告

,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产应作为遗产继承。理由是,该房虽然系张海龙生前分配的公房,但张北以其父的名义参加了房改,并享受了其父的工龄等政策性补贴,房产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也为其父,所以该房应作为张海龙的遗产,弟兄两人应依法分割。张北个人所出资的房改款在分割遗产时可以返还给本人。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理由是,从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定义来看,所谓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其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财产;第二,该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的财产;第三,该遗产必须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故继承法明确规定遗产的私有性,公有财产不属于遗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也作了相关规定,即购买公房时所享受的死者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所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参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本案看,首先该房是张海龙生前分配的公房,其死亡时未参加房改,且其个人也未交房改款,该房的产权性质仍然属于公房,并非个人合法财产。其次,张海龙死亡后,张北自己出资交了房改款,虽以其父的名义参加房改,并领取了房产证,但其只是享受了其父生前的工龄优惠,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故该政策性补贴也非死者的遗产。所以上述房产不属于张海龙的遗产,不能发生继承问题,应驳回原告张山的诉讼请求。至于房管部门在张海龙死亡后所办理的房产证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存在瑕疵,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正。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