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银河:后村女人继承权调查

发布时间:2020-11-19 16:40:15


  继承权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是古代继承权的两大类别,前者以上奉祖先祭祀下传血统为目的,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女性绝对无继承权;后者唐至清各代法律只承认嫡庶子男平均分家财,女子在习惯上得享嫁资。惟有户绝(母家无男子并无同宗继承人)之遗产可由女儿承受。但在室女与出嫁女承受份额不同。如唐宋律规定,户绝遗产由在室女继承,若无在室女则扣除丧葬花费,由出嫁女承受三分之一,余者给死者生前曾与之同居三年以上的近亲,无近亲则收入官府。明清律虽然只有亲女继承遗产的规定,而无在室女与出嫁女之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按唐宋规定,出嫁女只能承受三分之一的财产。

  在中国进入近现代之后,颇具革命性的新继承法已经形诸文字。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无论性别,只要是合法继承人,无论儿子女儿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是,法律不过是更为正式、更受广泛人群认可的升华了的习俗,在现代化程度不高的社会中,习俗作为非正式的规范在调整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时,往往比正式的规范——法律更具效力。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未进入现代化的村落中,习俗的力量往往会压倒法律的力量。从人们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家里财产的态度上可以明显地看到这一点。正如费孝通早在禄村调查时就注意到的那样,尽管新法律给予了女性同男性一样的平等继承权,但在农村地区没有人理会这一点。

  按照农村的社会习俗,一直是由儿子们平分父亲的财产女儿一般没有继承权。女儿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只表现为在出嫁时可以得到一份嫁妆,有时它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女人的另一个待遇是:守寡的母亲可以在老年得到儿女赡养。但是二者都得不到正式的财产份额。家庭财产和家系是通过儿子传袭的。因此,如果农村家庭没有儿子,往往会过继或收养一个儿子。

  一直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在农村的普遍实践中,还是在人们对女儿继承权的看法、观念中,女儿都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也被认为是不应当拥有财产继承权的。产生这种观念的原因多种多样。因传承年代久远,人们(尤其是农村人)之所以不把遗产给女儿,最直接也最荒诞的原因是,女子一旦结婚,她立即变成她的父母、她的弟兄、她的姐妹的“亲戚”,变成了别人家的人,“泼出去的水”。而儿子不同,即使结了婚,分了家,还是自己家的人。后村调查验证了这些。

  表2-6 对已出嫁的女儿继承家里财产的态度(%)

  态度 合计 城镇 农村

  合计 女 男 合计 女 男 合计 女 男

  与兄弟平分 19.1 16.2 21.7 40.6 36.4 45.5 13.8 11.4 16.5

  比兄弟少些 9.4 8.9 9.8 7.9 7.2 8.6 9.7 9.4 10.1

  比兄弟多些 0.5 0.6 0.4 0.6 0.6 0.6 0.5 0.6 0.4

  最好不要 14.5 15.2 13.9 10.1 12.0 7.9 15.6 16.0 15.2

  不应该要 34.5 37.6 31.5 10.6 11.8 9.2 40.5 44.0 36.7

  无所谓 22.0 21.3 22.6 30.1 31.8 28.2 19.8 18.5 21.1

  从表2-6看,认为女儿应当与儿子平分遗产的人还不到两成,而人们不知道,这恰恰是法律规定的划分父母遗产的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城乡差异非常明显,城市人有41%同意这样分遗产,而农村人只有14%同意这样分配。最令人感到遗憾的是,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认为儿子女儿应当平分遗产的男性都多于女性——女性不但比男性更不了解自己的权利,而且还可能把自己放弃平等继承权当做一种谦让或高尚的举动呢。选择“最好不要”的人有一成半,选择“不应该要”的人竟占到三成半,在农村更高达四成。

  认为女儿不该继承财产的观念是最典型的男权制家庭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女儿并不是家庭的平等成员,而是一个外人,她不应当拥有和儿子一样的权利。持有这种观念的在城市人中占两成,在农村人中占到五成半。在前一个问题上呈现的令人遗憾的模式再次呈现:女性认为女儿不应该有继承权的比例再次超过男性。自己名下享有的权利自己不知道,反倒是男性比女性更多地了解女性应有的权利。

  表2-7 广东城乡夫妻对“家庭财产的最好分配方法”看法(%)①

  地区 性别 平分给儿子和女儿 主要分给儿子 主要分给女儿 谁养老就给谁

  农村 妻子 31.0 38.8 0.1 30.1

  丈夫 31.8 36.5 0.2 31.5

  城市 妻子 42.7 3.9 2.5 50.0

  丈夫 43.9 5.6 2.4 48.1

  从表2-7看,城市人与农村人在财产分配上有不同的看法:城市人首选养老做得好的子女,其次是平分给儿子和女儿,主要分给儿子的观念已经是极少数人的想法;而农村人还是首选分给儿子,其次才考虑平分给儿子和女儿及养老的因素。

  在后村调查中发现,几乎所有的女儿全都没有继承权,只有一个例外:家里没有儿子,这个时候女儿可以获得继承权。财产的继承与养老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几乎所有的女人的父母都不用她们养老而只是儿子养老。当然女儿会分担照顾父母、伺候得病父母的责任,但是养老和看病的钱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由儿子承担的。

  在继承和养老的问题上,农村人的做法和想法与现行法律完全相悖:继承法规定女儿有财产继承权,但是没有女儿能够得到继承权;同样,赡养法规定女儿有为父母养老的责任,但是也没有女儿承担这个责任。人们的做法在这两件事情上是高度一致的,他们所遵从的规则已经是一种习俗。这个习俗长期以来没有改变,但目前正隐约有改变的征兆,这主要得益于男女平等的进一步深化和社会进步的影响,现代文明、现代社会的诸多理念,正通过那些受过高等教育的农村男女,向他们出身的乡村辐射。就在我写作这个调查报告期间,后村发生这样一件事:后村一位女大学生(毕业后在城里工作)的母亲因重病住院,花费两万多元,是她与弟弟均摊的。她主动承担医药费的同时,还要特别向家人宣布:将来不会和弟弟“争”家产。而她出医药费的事招致同村姐妹们的冷嘲热讽。从这个事例来看,女儿赡养老人走在了女儿分享家庭财产继承权的前面。有新近的社会学调查表明,在农村,女儿已经用各种方式越来越多地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但是在财产继承方面,无论从社会实践还是人们的观念上,女儿还是没有也不应该继承家庭财产的。

  然而在城市,这个习俗已经改变了:女儿有继承权,也履行赡养父母的责任。这说明,只要婚后居处从从夫居制改变为新居制,只要把女儿和儿子同等看待,习俗就可以改变。但是,女人婚后的从夫而居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的居住安排,没有改变的需求,也没有改变的动力。这种居住制度的传统安排就决定了女儿无法获得继承权,也难以尽赡养父母的责任。农妇松的说法很有代表性,她明确意识到在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上的城乡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