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

发布时间:2019-08-04 15:28:15


  核心内容:日前,,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以下简称《意见》),决定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对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提出了相关意见。

  据悉,浙江省是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浙江省参保人数持续增长,待遇水平稳步提高,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参保对象全覆盖”。截至2013年底,全省参保人员总数达到1356万人,参保率达95%以上,其中60周岁及以上领取养老金人数577万人。

  此次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保持我省原有制度政策框架体系不变的基础上,在制度名称、缴费档次、政府缴费补贴、待遇领取条件、个人账户继承、制度内和制度间衔接转移等方面与国家政策进行了衔接,同时还对浙江省原有的缴费年限养老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他保障待遇叠加享受等特色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

  这次调整主要有五方面:

  一是增设了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统一调整为100—1000元每增加100元为一档和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与国家规定相一致。增设缴费档次,让城乡居民有了平等的自主选择权,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选择;同时也明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档次,与当地现行的缴费档次更好衔接,有利于缴费政策的延续。

  二是提高了缴费补贴标准。《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80元。这次明确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体现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政策,可以引导符合条件的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提高自我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