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23 10:24:15


  核心内容:婚姻法》的暂行规定是关于军人结婚的规定。该暂行规定主要规定了军人结婚年龄的问题、军人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战士、职工的恋爱结婚问题、军人的结婚程序问题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

,并决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这个婚姻法,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关系到家家户户、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它的贯彻实施,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家庭的和睦和个人的幸福,以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都是十分重要的。,加强对全体指战员婚姻问题的管理,,反对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歪风邪气,打击虐待残害妇女和老人的违法行为,增强守法观念,保证新婚姻法在军队中的顺利实施。

  我军担负着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的光荣使命,为纯洁和巩固部队,提高我军战斗力,增强军政、军民团结,:

  一、关于结婚年龄问题。

  新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军队亦应按照这一规定执行。但是,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即不到这个年龄不得结婚,而不是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因此,要教育未婚的干部、战士和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现役军人结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二、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坏分子结婚。、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如对方本人历史清楚,,现实表现好,亦可酌情允许其结婚。机要人员的配偶,应该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无复杂社会关系和海外关系。

  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关于向地方政府调查和索取有关干部恋爱对象证明材料的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三项精神办理。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