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弄丢贵重物品 没签保价选项怎么赔

发布时间:2019-08-04 09:26:15


2008年7月20日,某公司在小李处买了一个价值9000元的放大器。小李填写了一份《快递详情单》,委托某快递公司将放大器快递给该公司。不料在承运过程中,放大器遗失。于是,小李向快递公司索赔。由于小李未保价,快递公司仅愿赔偿500元。为此,,要求该快递公司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9000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小李在《快递详情单》资费栏中填写10元,按照被告的快递资费标准,反映了系争快件只能是信函的事实。虽然《详情单》寄件人栏目无原告的签名,但其已接受该《详情单》并实施了委托,由此足以证明原告选择的是未保价的运输方式,按单子背面的《快递递送合同》的约定,被告最高赔偿限额500元。

而原告则认为,该《详情单》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正面寄件人及收件人两栏的内容均由原告填写,并用黑体字告知:您的签名表示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的合同条款!但该黑体字下方的寄件人签名栏中原告未签名,表明对《快递递送合同》的内容不予认可。

,被告因对承运物品保管不当,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快递详情单》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单正面用黑色加深字体载明了“您的签名表示您已经阅读并接受本单背面的合同条款!”字样,背面的《快递递送合同》则有“当托运人签字署名后即视作同意合同的各项条款”等内容。可见,被告作为专业快递单位对于其特殊的行业风险是非常清楚的,其提供的《快递详情单》已充分体现了寄件人是否声明保价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并对寄件人作出了明示。背面条款特别规定了对托运人未选择保价的,即视作同意承运人为其快件作了最高赔偿限额500元的保价,该条款显然限制了被告的责任,其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要求原告应在寄件人签名栏内签字以确认寄件人已注意到背面的限制责任的条款。但《快递详情单》寄件人签名一栏中未见原告的签名,被告关于依照《快递递送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只赔偿500元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众所周知,委托人获得缺失货物全额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的保价费。原告委托被告快递物品未声明保价及支付相应的保价费用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显然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全部予以支持。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