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体现保护弱者原则

发布时间:2021-02-02 13:30:15


  CCTV2《今日观察》2011年8月15日播出“《婚姻法》新解——­能否算清经济账?”,以下是节目实录:

  “谁首付,离婚后房子归谁”、“婚后父母给买的房子,另一方无权分割”……日前,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开始实施,其核心内容直指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解释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其中关于“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更是引起广泛的热议和争论。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会使婚姻价值观、女性择偶观、生育观发生“悄悄”的变化?央视财经频道主持人陈伟鸿和著名财经评论员马光远、刘戈共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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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解释(三)》引发口水仗,有人戏称为乐了地产商,愁了丈母娘。婚前买房归个人,究竟有利于谁?

  婚前财产你的,还是咱们的,这是当下网络的热门词汇,,,并在13号实行。

  现在社会结婚前,一方贷款买房,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按中国的传统以及婚嫁的习惯,一般由男方提供住房,房产一般也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往往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那么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谁呢?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的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当下,适婚的年轻人以多为80后、90后独生子女,接受父母的房屋馈赠比较常见,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离婚时该归谁呢?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从近五年的情况来看,离婚人数逐年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万对。

  刘戈:最新司法解释就是把房子的归属权做了特别地细化

  (《今日观察》评论员)

  这个司法解释已经是《婚姻法》公布很长时间的具体解释,因为在原来《婚姻法》里面,第17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就是如果婚前的房子,要是在继承或者赠与的情况下,特定指明了是给夫妻当中一方的,那么这个房子视为其单独的财产,而不是家庭共有的财产,现在就是把这样一条做了特别细化。比如在房子问题上,在我们现在的社会里,在大部分的普通人家庭里面,房子是最大的、甚至是唯一的财产,所以牵动了大家的神经。我相信这几天,可能有很多正在准备结婚的小年轻,这个时候可能会请个律师,先把房本的名字怎么写,财产怎么分割,说清楚了。另外,一些准备给儿子或者给姑娘买一套房或赠一套房子的父母亲,这个时候心里又要打鼓了,这个房子的产权应该怎么办。

  马光远:最新司法解释不是照顾强者的 反而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

  (《今日观察》评论员)

  我作为一个法律人士解读这么一个司法解释的时候,肯定跟媒体的解读是不一样的,我记得恩格斯对法律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律就是现实物质生活的一个反应。我们现在的《婚姻法》第三个解释,事实上是对我们目前子女买房情况的一个反应,也是对父亲买房情况的一个反应,有时候父母给子女买房,婚前买的房,有时候是夫妻两个人按揭了一套房,但是房屋登记在一方的名下。那么出现情况怎么办?

  事实上,如果我们按照《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在对产权进行界定的时候,有两个明确的原则:第一,动产按照交付的原则,不动产按照什么原则?以登记为原则,但是如果按照登记,比如是夫妻俩共同的财产,如果登记在你的名下,并且以结婚的时间作为一个结点的话,显然对另一方没有登记的不利。那么怎么办呢?这一次的司法解释,事实上是对以前的以登记为原则,以时间为原则的一个纠偏,一个修正。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的我看来,根本没有必要引起很大的恐慌,反而大家应该安心。因为这几条我认为起到了安抚民心的作用。比如说按揭,在很多情况下,老公可能是掏首付的,掏完首付以后,两个人共同每个月还按揭,那么在还按揭的过程中,婚姻出现问题怎么办,女方不用担心,因为按照目前的这个原则,是需要双方共同协议来解决的,如果协议不成,首先可能会给登记这个名字的,比如登记的谁的名下给谁,但是《婚姻法》三十九条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照顾妇女儿童。也就是说,如果协商不成,,按照照顾妇女儿童这个司法解释本身,我认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而且能够消除大家很多的担心。比如,婚前买的房,你不要担心说婚前买的,甚至说首付款是他的,就理所当然归他,不是这样的,这是对物权法原则的很大一个突破。

  有人认为婚姻法的最新解释是偏向强者的,我认为这是误读,大家没有把司法解释整个认真的看一遍,因为看一遍以后,你会发现,它是一个非常有亲和力的,不仅仅不是照顾强者的,反而是体现弱者的一个原则。

  房子成为婚姻纠纷中的重头,,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好几条,一些市民和专家是如何看待呢?

  浦强(市民):我认为这个首先挺好的,因为如果闹矛盾,要到离婚的这个地步,也不用为财产而(产生)纠纷,因为毕竟这个房子是父母买的。

  孙伊蕊(市民):总觉得心里有点别扭,毕竟本来就是一家人,分得这么清楚,觉得怪怪的。

  刘戈:有财产也就需要更清晰的界定

  (《今日观察》评论员)

  现在有一个清晰解释,当然比没有好,但是它可能会让我们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在你结婚的时候,你会像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样,要把双方的权利、利益等等都谈清楚,然后再结婚。以前我们一直觉得,婚姻是情感的结果,但现在大家有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