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24 06:15:15


  [摘 要]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未成年人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已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却较为薄弱,在立法上存在法律体系散乱、条文过于简略、抽象等诸多缺陷。因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涉及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限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处分等基本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应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区分亲权与监护,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起完整的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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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未成年人  财产权  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未发育成熟,须予以特殊保护。当前,,、、、、,未成年人受抚养、受教育等涉及其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已有较为明确具体的保障。①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有关未成年人财产权方面的立法仍然较为薄弱,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通过继承、接受赠与或自己的劳动而获得的个人财产如何进行保护,父母或监护人对其有哪些权利义务,侵害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如何规制等问题法律规定较为粗疏。为此,笔者拟就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的这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关于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问题

  界定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是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的基础。古罗马早期的自然经济社会一直遵循“家属所得的财物全部归家长”的古老原则,即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家庭财产集中由家长管理,家属没有私产,其所得的一切财物均归家长所有。②我国古代社会则有“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之礼制要求,③禁止未成年人拥有私有财产。但是,现代各国立法都明确赋予未成年人财产权,并在亲属法中就未成年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各国亲属法确立的未成年人财产之范围

  各国亲属法确立的未成年人财产之范围主要包括:(1)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2)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因劳动所得财产的归属,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87条规定,亲权之收益权不及于子女因个别之劳动及职业所取得之财产;依《德国民法典》第112-113条的解释,父母的管理权不及于子女因被雇或允许独立营业之所得;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则规定:“子女因自己劳务所得,于其未成年且与其父母在家庭生活之期间内,归属于。79.父母”,1976年《瑞士民法典》第323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修正,将旧法第295条修正为:“子女对自己的劳动所得,及父母从子女财产中交与子女经营事业的财产,享有管理及收益的权利”,可见,在瑞士民法中,子女对自己的劳动所得不仅享有所有权,还有管理、收益权。(3)专供子女个人使用的衣物、饰物及工具等,亦为未成年子女之个人财产。

  (二)学者们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范围的阐释

  对于立法中有关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学者们有自己的一些见解:

  1.关于“赠与”财产。学者们普遍认为“赠与”财产包括父母或父母以外的第三人的赠与。④也有学者认为由父母无偿给予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是其特有财产,以杜绝父母利用子女财产骗取他人信用的不法企图,期以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利益。⑤“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接受遗赠、无主物先占、埋藏物发现、因拾得物而取得的报酬或该物的所有权,因时效取得的财产,等等。

  2.关于未成年子女因劳动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有的学者受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95条规定的影响,将未成年人之劳务所得解释为应归属于父母;⑥有的学者认为除家庭生活费用不足时用未成年人劳动之所得财产补充家庭生活费用外,应解释为归子女私有;⑦还有学者认为未成年子女劳动之所得财产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由其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⑧

  (三)笔者的观点

  《婚姻法》仅对家庭成员中夫妻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而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未作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具体内容可包括:

  1.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其中,关于“赠与”的财产,无论财产来源是父母还是父母以外的第三人,都归子女所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之赠与除外。未成年子女由父母赠与的财产与由第三人赠与的财产事实上并无不同,但为杜绝少数父母滥用其在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管理权,骗取交易人信用的行为,可在父母处分该财产时加以程序上的限制,而不宜在财产的定性上区别对待。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包括接受遗赠、因时效取得、无主物先占、埋藏物发现、因拾得物而取得的报酬以及人身遭受不法侵害而获得的赔偿金,还包括用现金购买的财产。

  2.因劳动、经营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一部分的财产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奖金、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未成年子女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无疑应当归该子女所有。否则,未成年子女应对外承担责任时,其债权人不能请求对其所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无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专供未成年人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如衣服、饰物及学习、工作用具等。

  二、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义务问题

  由于自身的特点,未成年人对其财产不能亲自进行管理、收益与处分。因此,各国亲属法一般都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一)各国亲属法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权利义务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在亲子关系的立法上,设立了亲权制度。随着时代之变化,亲权已由传统意义上的父母对子女之权利,转换为父母对子女之义务。亲权之所以称之为权利,是仅就对外关系而言的,即父母有排除第三人干涉其保护、教养子女之权利。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1.财产管理的权利义务。财产管理是相对于处分行为即保存行为(如房屋维修)、不变更财产性质的利用行为(如房屋出租)以及改良行为(如为增加房屋价值进行装修)等一切事实上、法律上的行为而言的。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进行管理时,应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各国和地区在立法上存在差异。有的规定父母应负有同一注意义务,即父母应以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之注意进行管理,未尽此注意义务,致未成年子女财产受损害的,应对子女进行赔偿,因此而危及子女财产时,可构成申请亲权停止宣告的理由,如《德国民法典》第1664条、《日本民法典》第827条的规定。有的规定父母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如《瑞。80.法 商 研 究2007年第3期(总第119期)士民法典》等。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通说认为应尽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之注意义务。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