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郭某的离婚诉至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19 12:18:15


 郭某和丈夫离婚时,丈夫和她约定,如果她不再嫁人,就可以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如果嫁人就搬出去。结果郭巧一住就是20年,其间她自己还买了房子,但就是不肯搬出去,房子的承租人公公婆婆受不了了,先后多次起诉,官司陆陆续续打了近20年。

  
  李某1986年和郭某离婚时,将父母承租的位于场门口1幢某室的半间住房以及厕所和厨房给郭巧居住,并且双方约定,如果郭巧不再嫁人就可以一直住在该房内,如果嫁人就将房子让给李东。但郭巧好像并不缺房子住,离婚后不久就搬了出去,而将房子借给朋友居住。原来的老婆婆甘某和公公讨要过多次,但郭巧都拿和他们儿子订的协议说话,老两口也没办法。这样双方斗了3年,1989年,忍无可忍的甘某将郭巧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房屋。,判决房子仍由郭巧使用。那边郭巧有房子不住,这里甘某和老伴没有住房,长年挤在不到十平方米的阴暗潮湿的简易房内,无厕所、厨房,冬冷夏热,生活很不方便,,老两口也没办法。1991年11月,郭巧要求取得儿子李武的抚养权,,李武变更为由郭巧抚养,李武也成为该房的居住人。2002年,郭巧根据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在明佳园购买了一套经济实用房,建筑面积70多个平方米。按常理,她应该将场门口区区20多个平方米的房子归还给甘某夫妇,但她仍然拒不搬迁。双方又进入新一轮的矛盾。争争吵吵又3年,2005年6月,,,支持了他的诉请。但天有不测风云,,原告甘某的丈夫突然病故,场门口这间住房的承租人变为甘某本人。不久,,要求确认她对房子的使用权,要求前儿媳和孙子搬出,并支付所欠房租。

  20年官司一朝了结

,场门口的这套住房是原告甘某丈夫承租的鼓房产经营公司的公有住房,原告之子李东和被告郭巧于1980年结婚,生有一子李武。1986年二人离婚,离婚时约定,李武由父亲李东抚养,同时自行约定诉争房屋半间住房及厨房、厕所暂由郭巧使用,待郭巧再婚后再归还此房。,,由被告使用,但不得出租、转借、调换。在法庭上,郭巧认为,房子可以迁让,但必须给予补偿,而李武辩称,自己自出生20年来一直居住在该房内,拥有该房屋的居住权,而且自己无房居住,故不同意迁让。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失败。,本案诉争的场门口14号4幢的房屋,原告甘某是合法承租人,郭巧基于和原告儿子的婚姻关系才居住使用该房,因离婚后无住房,暂住该房。现郭巧已经购买了经济实用房,两被告具备了迁让的条件。且原、被告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故原告要求合理合法,。2006年5月15日,法庭作出判决,被告郭巧和李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迁出本市的房屋。至此,这场陆陆续续打了20年的官司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