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同意做试管婴儿妻欲离婚 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6 11:46:15


  丈夫不同意妻子做试管婴儿,双方在生孩子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妻子便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近日,,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案情

  2003年5月,林某、陈某经被告陈某的姑姑介绍相识而恋爱,2004年5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林某曾想生育小孩,但因为身体原因没有受孕成功,后原告想做试管婴儿,为此曾多次与被告陈某沟通,但被告陈某不同意,双方因生育问题而产生矛盾。2015年8月,,要求与陈某离婚。

  判决

  法庭上,陈某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不同意与林某离婚。陈某称,他与林某是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多才结婚的,双方有一定婚姻基础,双方婚后关系融洽,拥有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陈某认为,他与林某并无太大的矛盾,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积极配合,双方的矛盾及孩子的问题一定可以解决。

,林某和陈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感情还可以。鉴于此,且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本着审慎处理的原则,,故不准予林某与陈某离婚。

  法官说法

  从林某起诉要求离婚的原因看,因生育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双方从2013年8月,一直分居生活至今,期间林某多次电话联系陈某商量离婚的事情,但被告陈某不同意离婚。2014年,,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后林某撤回起诉。林某认为,撤诉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陈某也没有要求与林某复合,因此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林某此主张并不符合该《若干意见》规定的情形,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从双方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双方是因家庭琐事而发生矛盾,也未经有关部门的调解。庭审中,陈某表示不愿意离婚,且表示有信心改善夫妻关系。顺由此,、陈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互相尊重并多加沟通理解,相互配合,正确处理夫妻矛盾,重新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