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划扣10年抚养费给成年儿子

发布时间:2020-08-16 14:05:15


  离婚,有些父母却没有履行判决。广州一名父亲在离婚时被判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为止。但10年过去了,儿子已长大成人,该名父亲却从未支付抚养费,。,划拨存款作为抚养费。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年过40岁的王女士和张先生曾是夫妻,两人在1992年生下了儿子张某。后来,由于家庭矛盾,,张某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则须支付张某抚养费400元,直到他18岁为止。

  此外,王女士和张先生还分别向对方出具承诺书:张先生承诺每月支付抚养费,到期兑现不了就不能见儿子;王女士承诺每周让张先生见儿子一次,如见不到,张先生就可以不付抚养费。

  但在10年后的2011年9月,起诉,状告父亲10年来一直没给抚养费,要求张先生支付拖欠10年的抚养费及利息等共计7万多元。

  对此,张先生感到很委屈。他说,王女士一直不让他见儿子,直到近年他才与张某联系上,得知张某考上大学,他还给儿子买了手机、电脑。庭审时,张先生提起反诉,要求王女士赔偿他被剥夺探视权的精神损失费。

  审理

  办案法官认为,抚养费是当年离婚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调解书早已生效,张某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判决驳回张某的诉求。判后,张某没有上诉,张先生也放弃了精神损失费诉求。

  2011年11月,,要求张先生按离婚调解书支付抚养费及利息共5万多元。

  判决

  最终,强制执行,冻结了张先生的银行账户两个月。冻足金额后,依法划拨了张先生的存款作为抚养费。

  错过执行时效 只取得2947元

  由于张某和王女士没有把握申请执行的时效,。

  执行法官解释,王女士与张先生的离婚调解书于2000年3月14日生效。若张先生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按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但是,直到2008年4月1日新民诉法实施,王女士或张某都未申请执行。

  新民诉法实施后,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因特殊原因中止、中断的可以延长申请执行期间。法官指出,张某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及其利息是在2011年9月6日,该诉讼行为致使申请执行期限中断。因而,以此为计算点追溯到两年前的抚养费,即从2009年9月6日起计至张某年满18周岁止,共计2947元。

  约定“放弃子女抚养费”条款无效

  张先生之所以坚决不肯支付抚养费,理由是他和王女士曾作出书面承诺,如果王女士不让他探视儿子,他就可以拒付抚养费;而他确实多年都被拒绝探视儿子。

  但执行法官对此约定并不认可,因为抚养费、探视权涉及孩子的生存权及父母的亲权,父母任何一方都无权代表子女放弃属于他们的抚养费,除非抚养方可以独自令子女享有他们未离婚前的生活状况。父母也不能因一方无能力或未付抚养费来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知识拓展

  一、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三、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