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离婚分房产 父母确认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9-08-09 18:13:15


  刘女士夫妇均为退休职工。2002年老两口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由于年龄问题不满足申请房屋贷款条件,于是便以女儿晓洁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贷款手续,房产证上写的也是晓洁的名字。2003年10月刘女士夫妇支付2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至今。此后,老两口按期交纳了房屋贷款并于2008年7月将剩余未还的房屋贷款全部还清。后晓洁与丈夫欲离婚。刘女士夫妇怕该房产被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便将晓洁和及其丈夫陆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老两口对该房产享有所有权

  

  庭审中,晓洁对父母的诉讼请求认可。陆虎辩称,本案争议房屋所有权在晓洁名下,系晓洁与他婚后共同购买,该房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购房款和还款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请法庭依法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为确认房屋所有权权属纠纷,应着重审查实际出资情况。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本案中,根据银行记载的房贷还款记录、陆虎曾发表过的声明内容及晓洁陈述,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系刘女士夫妇出资购得。现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的权利人并不相符,该诉争房屋的事实所有权人应当为刘女士夫妇。,并由晓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我们的一般性认识,认为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就是谁的财产。如此一来,刘女士老两口的房子恐怕就要被女儿女婿平分了。,而是着重审查实际出资情况。根据还贷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将房子判给了它真正的主人。我们在为刘女士夫妇庆幸的同时,更要有未雨绸缪的意识。在购买房屋时,保管好相应的银行记录、做好事前公证、签一份双方认可的协议,一旦发生纠纷,能最大可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