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原则上应按离婚协议办理

发布时间:2019-08-30 05:03:15


   夫妻登记离婚后,男方未按协议交付房屋被前妻告上法庭。4月14日,,一审判决原告罗晓与被告丁华离婚前的夫妻共同财产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住房1套按离婚协议归原告所有。
: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共同筹资购买座落于丰城市老城区的一套住房,但房屋产权证的产权人仅写有被告丁华的名字。2005年9月12日,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后将该房屋分割给原告罗晓所有。之后罗晓多次找被告丁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被丁华以该房是他出资购买为由拒绝。
,原、被告离婚时已就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诉争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华辩称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拒不履行协议,并主张重新分割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庭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