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开公司一人借款 两人有义务同还债

发布时间:2019-08-25 13:14:15


闵先生向张先生借款56.75万元,因到期未还款,连同妻子一起被告上法庭。而闵先生认为借款是公司职务行为,与其夫妻俩无关,张先生告错了对象。近日,,认定借款属个人行为,闵先生夫妇应归还张先生借款56.75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损失。

  闵先生与妻子拥有一家实业公司,夫妇俩均是股东,闵先生还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2004年6月21日,闵先生向朋友张先生借款人民币56.75万元,并有闵先生出具的借条一份。其内容为:“①今收张某某支票二张13万+8.75万=217500元,②现金人民币35万元,共伍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陆月贰拾捌日左右归还”。该借款到期后,闵先生未归还借款。张先生因多次催讨无着,.75万元,并要求支付利息人民币61290元。

  在法庭上,闵先生夫妇认为,他们俩个人未向张先生借款56.75万元。而案外人上海某实业公司与张先生是有资金往来,56.75万元是用于公司业务。闵先生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向张先生借款行为是公司的职务行为,夫妇俩作为个人对上海某实业公司行为不承担还款责任,。

  而张先生对于闵先生认为是公司借款行为的辩解予以否认。

,张先生与闵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由借条所证实,证据充足,依法应予确认。现张先生要求闵先生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合法合理,依法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闵先生夫妇辩称讼争借款是公司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张先生对此予以否认,而闵先生夫妇所提供的证据又不足以证明他们的辩称意见成立,。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