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无过错方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06:46:15


  

  



离婚案无过错方
当事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须知

(2006)X民一(民)初字第XXXX号

  XXX: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的规定,本院向你告知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事项: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损害赔偿”的提出: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被告不同意离婚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如被告同意离婚的,被告就此提出“损害赔偿”的,则另行起诉,合并审理。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调解不成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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