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数载非亲生,丈夫可以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13 07:10:15



同在某厂工作的周某和成某1990年结婚后感情一直不错。1992年,儿子小兵的降生令周某欣喜不已。然而,周围人的风言风语在周某心中投下了阴影——妻子成某与厂长钱某的亲密程度显然超出了正常的同事关系。他多次规劝妻子,妻子依然我行我素。夫妻感情的裂痕越来越深。1998年8月,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母亲抚养。割舍不下父子情的周某常常去看望儿子。而此时流言再一次传开:小兵长得像钱某。1999年周某与前妻带着小兵去做亲子鉴定,结论证实小兵不是周某的亲生儿子。。

◆与人私通生子,是侵权行为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同时生育子女也是夫妻共同的权利。生育权是公民的重要民事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法定的生育行为应当以婚姻关系为前提。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若一方违背“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婚内与他人生育,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利。因此,与人私通生子的行为不但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而且是对婚姻无过错方的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夫妻之间的侵权也要赔偿
侵权行为是对别人正当权利进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应赔偿的行为。侵权行为不仅可能发生在不认识的人之间,而且也可能发生在夫妻之间。通常人们认为夫妻“床头打,床尾和”,哪用计较那么清楚,至于夫妻之间的赔偿更是没有必要。其实不然,夫妻之间也可能发生侵权行为。既然对一方的权利造成了损害,就应当予以赔偿。当然如果是为了家庭的和睦而不予追究,这也是受害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要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即使是夫妻之间,受害人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追讨抚养费
在本案中,受欺骗的丈夫周某要求确认自己与小兵无父子关系,并要求前妻成某及钱某赔偿他这些年来所付出的抚养费。周某的要求是正当的,因为小兵通过医学鉴定被证实不是周某的亲生儿子,所以周某没有义务抚养小兵。他是受欺骗才抚养孩子的。相反,成某和钱某虽然是在不正当的关系下生育了孩子,但这并不能成为其不履行对孩子抚养义务的借口。因此,抚养费应当由小兵的亲生父母成某和钱某来承担,也就是说,他们应当偿还周某为小兵所支付的各项抚养费用。

◆受欺骗的丈夫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在本案中,受欺骗的丈夫周某还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前妻成某和第三者钱某的行为不但给周某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他们的行为使周某在将近10年的婚姻生活中没有自己亲生的孩子,严重损害了周某的生育权,以及作为丈夫应当得到妻子忠实的权利。周某在精神上遭到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周某有权要求前妻成某和钱某赔偿其精神损失。

◆私通生子的双方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与单纯的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赔偿责任不同,在这起私通生子案中,孩子的亲生父亲钱某对受欺骗的周某也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周某实际上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代为履行了做父亲的义务,而且钱某的行为已不是单纯的破坏他人夫妻感情的问题,而是直接侵犯了周某的生育权。因此,钱某和成某都要对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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