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赔偿,签“忠诚协议”巨额精神损失费

发布时间:2019-08-21 12:48:15



张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年底结为夫妻。张某因工作繁忙,不能天天回家,故李某怀疑张某有外遇,常与之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为维持婚姻,2007年年初,张某在李某的要求下,签署了上述“忠诚协议”。不料,之后双方战火不熄,感情每况愈下,张某于2007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按“忠诚协议”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万元。张某不同意支付该费用。

丈夫张某起诉离婚,妻子李某同意离婚,但持“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的“忠诚协议”,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驳回了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万元的诉讼请求。

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同意离婚,故对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约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协议,故李某要求张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要求缺乏依据,。夫妻签“忠诚协议”限制婚姻自由 索要巨额精神损失费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