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10 17:39:15


  核心内容: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具有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虽然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适用普通程序。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特点。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适用普通程序,但也具有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实务操作中,要特别注意把握下列要点:

  1、: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的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2、提成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无过错方同属离婚诉讼原告的,离婚之诉和损害赔偿之诉合并审理。

  3、如果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的,其应就赔偿部分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反诉成立的,离婚本诉与赔偿反诉合并审理,反诉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原告预交。

  4、无论是离婚诉讼,还是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能追加第三人。

  5、用于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财产,必须是有过错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离婚后分割所得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律知识: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属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可适用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的存在

  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就是看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具体到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就是看是否违反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包括:(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实施的是这四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通奸、嫖娼、赌博、吸毒等,不管造成了何种后果,都不会引起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