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有过错 新婚姻法不支持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5 05:30:15


  最新的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三、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题,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

,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四、,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五、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可以在离婚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可另行起诉。

  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提出损害赔偿的获得支持的多吗?

,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一方面,婚外恋、一夜情这些婚姻中的过错,对另一方确实伤害至深,所谓的“小三儿”确实存在,。基层法官都认为应该适当扩大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增加兜底条款。但是最高法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分析说,“损害赔偿是一种侵权关系,作为比较特殊的婚姻关系,发生冲突、过错的情形是存在的,但是基于感情有些可以自行修复,所以婚姻法只列出四种较重情形,连兜底条款都不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鉴于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如果要扩大范围,要等立法机关修改法律。

  重婚、非法同居都很隐蔽,家庭暴力也不一定能留下证据,无过错方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