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03 21:14:15


  军人配偶离婚的限制条件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具有军籍和军衔的军官、士兵。现役军人还有两种:一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官、警士长、专业警士、警士;。,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结合军队实际,,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作出了详细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甘肃炜城律师事务所巩宏律师建议,现役军人的配偶通过协议途径离婚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是你的离婚态度一定要坚决,不能表现出半点迟疑,找到必要的理由;二是准备接受至少三人以上的思想调解;三是要开一个离婚介绍信。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不想离婚,你只能向其领导表态,在得到(感动)领导支持后,他们会帮你说服军人方离婚的。部队不是不让离婚,只是在处理此类事情时很讲程序,进行协调是必须的步骤,如果你能抓住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的证据就会方便多了(如果他有的话)。 如果是诉讼离婚,那你也需要准备接收部队领导的思想协调,,。最后说两点:法律对军婚的保护是历史产物,具有其必然性,为的不是军人个体,而是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就感情而言,需要经营,需要付出和理解,还需要智慧,它是双方努力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