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中 关于程序上特别问题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8-04 10:28:15



对军人离婚案件程序上的与普通的民诉式案件是一样的,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特别之处: 


1、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3、军人离婚诉讼费用。,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


审理军人离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军人离婚案件大部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有的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可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除此之外,审理军人离婚案件在程序适用上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军人这一职业是神对的也是特别的,所以,对于军人离婚程序上的一些问题也要更加的细微化,才可以使得双方当事人得到权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