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起诉离婚,复员费分割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3 01:05:15


  军人在离、退休、,从国家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随着军人的入伍时间、级别等因素而不同,但总体是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的争议、矛盾,也逐渐突显。对于此款项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军人的服役年限,同时也要参考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期间所得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军人结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军人个人财产

  如果无法分清结婚前阶段及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的具体数额则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问:、安置费等离婚时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问: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