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探望权执行现状不足

发布时间:2019-08-17 16:20:15


  核心内容:完善探望权执行现状不足应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注重保护子女合法权益、逐步完善立法和在探望权执行中应当注重执行和解。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解答绍如何完善探望权执行现状不足的法律问题。

,因为探望权的执行不是涉及财产的所有权问题,而是涉及对权利的一种执行,是抽象的东西。,又能提高探望权的执行,这是目前最为需要的。

  (一)执行探望权纠纷案件,应当注重保护子女合法权益。

  探望权纠纷案件不仅事关双方当事人利益,而且还牵扯到第三人,即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执行案件时,还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探望子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必须征得该子女的意见,探寻最佳执行方式,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迫不得已采用强制执行方式,也应当以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应该绝对禁止用暴力措施将未成年子女强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从而使子女心灵免受创伤。

  (二)逐步完善立法

  首先,应当明确规定探望权的执行方式,针对不同的情形,规定不同的执行执行地点。比如父母双方矛盾激化,难以相互配合,双方见面可能会更加激起矛盾的升华,对孩子的身心发展极为不利。这种情况下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在孩子所读的学校等社会机构见面,不过孩子最好在老师或者暂时具有监护权利的监护人的陪同和监督下见面。

  其次,应当规定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坚持不予履行,可以将此种情形作为对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子女的身心发展应当是在父母双方的指引下而发育成长的,如果一方拒绝履行此种义务,会让子女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缺失一部分爱,而这种爱是别人无法替代给与的,这样对子女的成长不利,因此,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孩子抚养关系,以此来完善孩子的人格。

  再次,应当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父母作为子女的亲权人,不是任何人可以擅自剥夺的,如果一方因为自己对对方情绪上的偏见而剥夺对方享有探望权的权利,那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剥夺对方权利的行为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如给予对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在探望权执行中应当注重执行和解。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离婚后常常由于双方关系严重恶化或者一方抚养费给付不及时等诸多原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从而形成探望权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耐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避免矛盾激化,就必然会为执行工作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即使调解不成,也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细化探望子女方式,做出一个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