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9-08-31 21:36:15


  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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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对探望权的认识

  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相关分析

,不管在判决书中涉不涉及探望权,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认为需要中止的,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情形消失后,。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就剥夺其探望子女的权利。而且,孩子需要父母共同的爱,只有一方的爱是不完整的爱,另一方的探望能将因夫妻离异对子女所造成的伤害大大减少。抚养子女一方应与另一方协商,允许对方在适当的时间会见子女,并要为其会见提供适当的便利条件。至于会见的次数、地点、会见时间的长短一般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

  新婚姻法还规定了探望权中止制度,就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如严重危及子女的健康安全等,,。但是,当这些不利因素消失之后,探望权应当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