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山东省)

发布时间:2019-08-06 00:28:15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山东省)

  导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二十项费用,其计算的标准因各个地区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水平不同而不同。下文具体介绍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十个项目及山东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的标准。

  1、医疗费:

  据实赔付,但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1996年2月1日)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其数额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一般地区每人每天40元,经济特区为每人每天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