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关系后的被收养人仍要履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31 00:04:15


我表弟今年24岁,大学毕业已1年,今年刚参加工作。在他4岁时,父母将他送给镇上一对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可收养关系仅维持了2年,在我姨父和姨妈的要求下,双方办理了解除收养手续。此后,双方几乎没有什么往来。最近,养父母找到我表弟,说他们没人赡养,生活非常困难,希望表弟每月能接济200元的生活费。我觉得,表弟的养父母以前对养子尽的义务很小,而且收养关系早就不存在了,表弟没有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请问,我的看法是否合法?

法律解析:
我国《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因此,一般情况下,收养关系解除后,原来存在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抚养与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消失。但是,基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该条法律规定也有其特殊的例外情形。《收养法》第30条规定第1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就是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规定。


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的成立,要求有3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三是被收养人已成年且有赡养能力;三是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因此,解除收养关系并不意味着消除赡养义务,而且养父母对养子女抚育义务的大小,不能成为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


你表弟受养父母抚养了2年,且双方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虽收养关系早已解除,现你表弟已成年并参加了工作,有了经济收入,如果养父母确实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你表弟仍负有赡养的义务。但这义务仅是指物质上的赡养,即支付养父母必要的生活费。由此可见,你对此问题的看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相关阅读: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