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做亲子鉴定 举证不能需担责

发布时间:2020-05-06 14:41:15


10月22日,抚养费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王峰为原告李小(化名)的亲生父亲,并判决被告王峰每月向原告李小支付抚养费二百元。
  2006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化名)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很快二人坠入爱河,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的李玉已有了身孕。李玉发现自己怀孕后,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遭到了王峰的拒绝。2008年4月,李玉生下了女儿李小,并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之后,李玉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的亲生女为由拒不支付该费用。
  2008年7月,,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申请。,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简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也就是做亲子鉴定的义务。现原告已申请要求做亲子鉴定,而被告不同意鉴定,,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已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不能提供其它证据推翻该证据的情况下,,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
  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