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认定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2019-08-27 21:33:15


  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事先拟定,不允许协商的条款。为了避免格式条款带来的不公平情形,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除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一般情形之外,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其还有特殊的认定无效的情形,下面小编详细为你介绍格式条款无效的特殊情形。
 


  一、格式条款无效认定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某个或者某些格式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在实践中,无效的格式条款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直接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这里所说的“主要权利”应根据合同的性质本身予以确定;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或者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如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客户或者垄断市场的目的,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只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要求对方放弃权利的条款,如商店中标示的“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济手段的条款,如供应商在合同中规定排除以诉讼和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条款,要求对方在遇到问题时只能通过与自己协商进行解决;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公平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40条仅规定格式条款可以适用第52条和第53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而并未规定格式条款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第54条关于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关于格式条款的争议涉及到显失公平问题,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不愿意该条款被确认无效,因为这样可能会危及到整个合同,根据利益最大化原则可能其只愿意变更该条款,在此情况下应允许对方当事人要求适用第54条的规定,在确认格式条款无效不利于纠纷的公正解决时也应该如此。

  以上就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认定的相关知识介绍,如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网站上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