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一审会不会判离,如过6个月后第二次再不判离,第三次诉讼是否还是间隔6个月?

发布时间:2021-01-25 19:01:15



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答:

“诉讼离婚一审一般不会判离”的说法是不恰当的,法律目前还没有这样的规定。当然婚姻关系人一生的大事,夫妻生活中的矛盾经常会发生,有的离婚是当事人气头的冲动之举,,尽量会调解劝说双方当事人不要太草率行事,但绝不像你说的那样:“一审一般不会判离。”这样做也不符合立法精神。如果到了法律规定的离婚的程度,,因为这样更有利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另外,,第三次起诉时,是否还是间隔6个月。这个问题得区别看待。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从这两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但如果在六个月内出现新的情况、新的理由,或者被告提出离婚请求的,则不受该六个月期限的限制,。另外,关于离婚有时间限制的法条还有《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