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十大顾虑及应对措施

发布时间:2019-08-10 07:12:15


  

离婚诉讼当事人十大顾虑及应对措施

   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是第一次经历离婚诉讼,因此,通常有很多担心和顾虑,常见的十种分别是:
  一、?
  很过当事人在诉前与对方谈及离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扬言,你起诉了我也不接传票,我也不到庭,就是让你离不成!其实,您大可不必担心。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案例,。为什么呢?,通常是打电话或寄信让当事人来取,但如果遇到拒不配合的当事人,。即使当事人拒签,,只是手续麻烦了一些而已。,基本上都会到庭的,,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为了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当事人自然不会缺席自找麻烦的。
  二、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其实这个担心并不是多余的,几乎60%以上的案件都会涉及到一方涉嫌隐匿财产的情况。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就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收集好,或请朋友做见证证言,兼采用影像取证技术。另外,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
  三、 对方造假“债务”怎么办?
  造“假债务”也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贷关系;自己股市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炒股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伪造欠条。担心对方造假,是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最大的顾虑之一。其实,您也不必过于担心。,“造假”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不宜直接对债务问题进行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对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造假”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婚姻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伪证罪的刑事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诉讼权利与技巧,诉讼中对方“造假”问题,可以防范和解决。
  四、过了举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最高院的庭审规则,如果当事人不按举证期限举证,。,相关内容在您立案时,,当事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如果不注意过了举证期限,,。一般情况下,只要对方当事人特别是律师不提异议,。但是,如果关键性的证据得不到质证,自己又是原告,只能采用撤诉的劣招来补救了。
  五、找不到“第三者”的证据怎么办?
  我们接手的离婚案件,近60%涉及到婚外情问题。很多当事人为找不到对方有“第三者”的证据而心烦。其实,如果构不成同居,花大力气找“第三者”证据的意义是不大的。首先,直接能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很难取证,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堵在门外等。这些证据证明力相对较小,。花这么多精力和金钱去取没有实质意义的证据,是不合算的。因此,,就可以了,不必太在意这些证据是否对法官司自由栽量时产生倾向影响。
  六、双方都要房子怎么办?
 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比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
  (三)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七、双方都要孩子怎么办?
  如果孩子十周岁,一般听取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满十周岁,幼儿期内的孩子,一般情况下判归母方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思想品质、孩子一惯的生活环境等情况,以“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酌情判决。
  八、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
  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通过所在地的居委会沟通协商,未果,可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但注意的是,,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九、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中的义务怎么办?
  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应给付的义务,。目前,。目前焦点问题是房屋对价款的给付执行,往往会出现,一方不是拿不起钱,而是不想拿钱的情况。因此,必须采用其他方式结履行义务方施加压力。比如,,限制其行使权利,这样会促使义务人履行债务。另外,。
  十、?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担心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我认为这种想法一般情况下是多余的。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动用上层关系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托关系施加影响,恐怕也难以达到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