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如何送达及立案

发布时间:2020-08-16 18:00:15


离婚诉讼中一方下落不明的如何送达及立案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日益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和效率。所以,,一般做法为:

第一步: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婚姻关系,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呈,将无法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