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0-01-20 13:24:15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适用我国《收养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规定。?
??华侨在内地收养子女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的,应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护照;?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居住国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则上述证明材料须经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申请办理成立收养登记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的,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内地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括:?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委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于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由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