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购置的房产属共同共有

发布时间:2019-08-16 09:20:15


2005年,张某和岳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感情迅速升温,如胶似漆,不愿分离。半年后,张某出资2万,岳某出资8万,在县城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2008年10月,双方感情恶化并分手。分手容易分房难,当初二人花1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大幅升值,二人就如何分割房子问题闹上法庭。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因此,张某和岳某同居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经过相关机构的评估,张某和岳某花10万元购买的房子已升值为20万元。对房子的价值,应按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最后,,岳某支付张某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