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离婚条件

发布时间:2021-03-06 08:40:15


  离婚法定条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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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一)立法概况

  法定离婚条件是诉讼离婚的判决标准,所谓诉讼离婚制度,, 系的法律制度。1这里所提及的法定理由在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第32天明确规定:;如感情却已破裂,调 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并列举了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法定好的具体标准。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配偶一方有赌 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或其他原因视为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从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的表现形式来看,我国采取了概括主义 与列举主义有效结合地方法。从立法原则来看破裂主义,过错注意,无责(目的)注意兼具。

  对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和长期的审判实践经验,认定感情却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好转可能几个方面2与《婚姻法》第32 条的具体规定相结合判定。

  (二)“感情破裂主义”适用存在的问题

  第一,违背法理,难以调整。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或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3夫妻感情是男女双方内在的精神状态,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爱情因结婚因结 婚的法律事实而建立起来的。4它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思想品德,生活习惯,社会地位等。夫妻感情属于社会意识范畴,看不见摸不着,法律如何调整?

  第二,离婚率的直线上升,社会责任产生。我国的离婚率自新的《婚姻法》使用以来,一直直线上升,婚姻自由得到绝对的保障,相应的社会问题也接踵 而至,单亲家庭给问成年人造成的伤害,老人赡养问题,以及单身人群的增加给社会安全造成的威胁又是法学家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原因之一就在于我国现行的法 定离婚有条件要求的过于宽泛,是离婚越来越不受人们的重视。与此相印的我国的复婚率也就在不断的上升,这无疑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更是对婚姻的一种亵 渎。

  第三,难以把握,司法不统一。每个人对感情的理解不同,离婚原因千奇百怪。这就使得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官会做出不同的判决,难以形成司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