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通过民政局离婚有哪些情况

发布时间:2019-08-18 16:54:15


  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当事人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从而以诉讼手段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样,,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闹离婚,,。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是在港、澳、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大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

  

  一、感情确已破裂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是否准予解除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感情确已破裂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也是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本的法定标准。

  二、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32条列举了下列五种具体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两种行为都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则、破坏婚姻秩序地严重过错行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全文阅读